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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13  第 0002 期/ 第 0000


禁建範圍

車籠埔斷層線兩側 依建築法第47條規定禁建
內政部已於88年11月8日台(八八)內營字第8877854號函
檢送車籠埔斷層線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圖,請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依建築法第47條規定發布暫時禁止於該地區範圍內建築,禁建期間至8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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