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921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 適用政府採購法情形
88.11.0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18275號
【要點說明】
88年9月25日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施行至89年3月24日止。 震災期間,機關因救災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並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另依同條項第2款之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同。 鑑於九二一震災發生至今已月餘,需緊急處置之搶救用之採購事項已大致就緒,如無『緊急處置』之必要者,各機關不宜繼續援引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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