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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9  第 0013 期/ 第 0180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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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0年】建築電子報系列 Archi e-Press

〈時人時聞〉〈商圈商訊〉【New !! 6/01起─週四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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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速報

台灣高速鐵第二批土建工程簽約
台灣高鐵公司3月17日舉行第二批土建工程C260、C270及C230三個標段簽約典禮,前二標段C260、C270標均由國內大陸工程公司和德國B+B所組成的聯合承攬商取得,第三標段C230由韓國現代建設株式會社、國內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Zen Pacific公司所組成的聯合承攬商取得。
台灣高鐵接下來C240、C250、C291和C295標將在近期內陸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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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脈動

台北市民大道地下街 329開幕
3月29日全國最大的台北地下街將正式開幕,內有美食、電子資訊、百貨及服飾四大賣場。
台北地下街位於市民大道下方,東起公園路、西至塔城街,全長825公尺,寬度約在36公尺至39公尺間,共有187間店鋪,主要用來安置中華商場拆遷戶810戶,
大部分店鋪都採聯合經營,共計50個經營主體,業者也籌組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來負責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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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看板

89年行政院列管公共投資計畫
目前推動之公共工程計有 33項,總經費 31,771.55億元可依計畫類別、主管機關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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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設備

4月起 台北市政府將抽檢新建物建材
台北市政府祭出新措施,將辦理新建建築之建築材料現場抽檢,嚴重違規且有安全之虞者,將強制拆除。
自4月起,市府建管處施工科人員將不定時至施工現場抽樣,帶回市府工務局材料實驗室進行測試,經28天鑑定結果出爐後,未達原設計建材使用標準者,將要求承造商委託鑑定結構安全。
【自由時報‧20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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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

第6次「國內重大工程建設績效研討會」

  • 時間:89年4月14日(週五)09:00-16:00
  • 地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台北市中山南路20號3樓)
  • 主辦:中國工程師學會 工程師倫理委員會
  • 講題/主講人:
    • 工程師對工程倫理應有之認識/周卓煇(清華大學材料所教授)
    • 中國工程師信條之闡述與發揚/吳福祥(交通部高鐵局副局長)
    • 網路技術於營建業之應用/鄭明淵(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研究所教授)
    • 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之發展與應用/楊勝明(經濟部資訊中心企劃組組長)
  • 費用:免費(備午徽陛^
  • 報名:89年4月7日前/傳真:(02)2349-6643
  • 聯絡電話:(02)2349-6619交通部地鐵處規劃組‧呂世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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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導覽

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固網)放榜 競賽開跑
交通部電信總局正式公布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放榜結果,東森寬頻、新世紀資通及台灣固網等3家固網經營團隊,通過位15位專業委員審核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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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天地

建築業融資 須建經公司簽證
由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公會所草擬的「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29日可望逕送立院委由立委提案,該條例草案共計7章、36條,規範8大經營項目,包括:建築經理業為特釵瘛~,可辦理契約鑑證、信託覆約,建立付款中間人制,興建工程審查與工程進度查核,不動產清理處分,代辦覆約保證手續,建築融資簽證等。

建築經理公司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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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營建業圖存 轉戰高科技
營建業在本業發展受限下,為求企業永續發展,近期轉投資高科技產業腳步也漸趨積極,包括太設、宏普、華建、長谷、大陸等上市公司,都將轉投資觸角伸向IC、光電、通訊等高科技領域,甚至進而主導這些公司經營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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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華

長谷集團 領導生活的國際企業
長谷建設榮獲1999年國家品質優良案例獎;1999年商業周刊評選為十大優良建商。
長谷建設通過ISO9002、ISO14001認證;長家營造通過ISO認證;漢衛大樓管理通過ISO認證;上海長谷建材通過ISO認證。
長谷建設持續高科技事業拓展,除了光電產業的長谷國際科技,即將在今年掛牌上櫃外;從事專業軟體顧問的遠景國際科技,近期也進軍網路事業,成立「易購生活網」。
長谷科技與揚智、鴻景所共同研發生產的DVD放影機機心,已於本月順利產出八千台,並計畫在下半年進軍大陸市場,預計每月將可銷售一百五十萬台的DVD放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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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專欄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 89.3.1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7054號
  • 89.3.17/內政部/台(八九)內營字第8981203號
  • 89.3.17/經濟部/經(八九)工字第89205218號
  • 89.3.17/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08912號
  • 89.3.1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糧字第890020237號
  • 89.3.17/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89012841號
  • 89.3.1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管字第0012358號
  • 89.3.1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九勞安二字第0010515號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師法第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設立及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顧問機構,指從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第 4 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第 5 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僅得在該機構執行技師業務。

【第 6 條】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野i,始得申請公司執照;經領得公司執照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領有前項登記證者,始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第一項野i之有效期限為3個月。

【第 7 條】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野i:

  1. 負責人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負責人為華僑或外國人者,為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 預定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名冊及其相關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機構營業範圍相關專門知識之文件影本各一份。
  3. 預定之營業範圍。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8 條】
經野i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

  1. 前條所定野i設立文件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
  2. 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及監察人名冊。
  3. 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技術部門經理人及其他執業技師人員名冊。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3款之技師,並應檢附其執業執照,或檢附技師證書與該科服務年資2年以上證明文件,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等證件影本各一份。

【第 9 條】
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技師,應於技術顧問機構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該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技師法第7條或第8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技術顧問機構具執業技師資格之董事長或代表人,亦同。

【第10條】
技術顧問機構承接技術業務,不得逾越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其承接業務應交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加誧獀v執業圖記。

【第11條】
技術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1. 登記證之記載事項有變更。
  2. 公司執照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監察人或執業技師人員名冊。

【第12條】
技術顧問機構申請野i、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時,應繳納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
技術顧問機構不得將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租借他人使用。

【第14條】
技術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報告書,技術顧問機構並應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術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第15條】
技術顧問機構違反第13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技術顧問機構野i及註銷其登記證,並將其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其有違反第9條至第11條或第1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亦同。

【第16條】
外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從事第3條所定業務者,其申請野i、公司認部B設立分公司、登記證及管理等應依本辦法、我國相關法令及其本國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從事第3條所定業務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檢具第7條及第8條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前項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代表人不符合第4條所定應為執業技師之規定者,應於領得登記證之日起2年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登記證。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並提供技術服務之財團法人,得繼續以財團法人之組織提供技術服務;其管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9條】
第17條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申請未獲核准,或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補正者,不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第20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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