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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1  第 0014 期/ 第 0182


建管簡化

921震災災區建管簡化規定實施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內政部/89.03.24/台八九內營字第8982882號函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訂定,以銜接緊急命令廢止後的災區重建工作。簡化規定新增災區合法建築物重建的建照、雜照等原本須政府審查的工作,可以由建築師公會預審,以節省時間與公務員人力,並讓災民及早取得建照、雜照,辦理銀行貸款等重建工作。
依簡化作業規定,農舍申請建築不必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五層樓以下的建築物在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造、位置、設備內容、位置或高度、面積等,可以由建築師或是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函請備查,不必申請變更設計,只需要在完工後檢備所有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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