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政府採購法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6/(八九)工程管字第89007092號 一、為辦理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及拆除管理,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允頃t商於公共工程工地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二)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 三、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允陶]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工程契約中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野i。 (二)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 (三)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按契約罰則辦理。 (四)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五)屆期未拆除完畢者,機關得強制拆除並由廠商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處理。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允陶]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應要求廠商出具切結書(如附件);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專供該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外營業。 (二)工程竣工或契約終止(解除)前,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三)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該設置廠商負完全責任。 五、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及拆除,有關查驗、驗收及爭議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工程契約相關規定應依據工程規模性質,由各機關參考工程契約範本自行訂定。 七、本要點規定事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納入工程契約確實執行。 ※附件~略
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4.06/(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8899號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3/(八九)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
【主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有關安全衛生經費請依說明編列,並切實執行,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8日台八十九勞檢四字第0005372號函轉監察院89年1月4日(八八)院台財字第882200885號函有關調查意見檢討辦理。 二、有關監察院調查,目前政府發包工程多數工程契約未明列「安全衛生管理費」詳細工作項目,僅採「乙式」方式概估經費,雖有行政簡便性,惟卻難以查核承包商是否落實執行該筆經費,且編列金額往往高於或低於實際執行安全衛生工作所需,致難以發揮預算效益。是以行政院勞委會函本會(詳如附件一),要求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除依照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於工程經費中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外,並分解其細項之費用。 三、另查本會制訂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係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綜合規劃」階段之經費編列,能有統籌劃一之經費編列格式及估算程序與原則,其已明訂「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亦為直接工程成本之項目,在規劃階段常無法詳細分解細項,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0.3%至3%編列;在設計階段,應按實際狀況,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分盡量分解細項,並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四、檢附本會研究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 附表」,供各機關參採。(如附件二) ※附件二~略
〈附件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2.08/台八十九勞檢四字第0005372號
【主 旨】
請對於所監督之工程辦理單位,要求於工程經費中編列分解細項之安全衛生費用,並妥適改善對策,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89年1月11日台八十九經00873號函副本轉監察院89年1月4日(八八)院台財字第882200885號函有關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核安事故意見四辦理。 二、據監察院之調查,目前政府發包工程多數已於契約中編列安全衛生管理費,然未明列詳細工作項目,僅採「乙式」方式概估經費,如該案台電公司與承包商巨川有限公司之契約所列訂價表即規定「工作安全管理費」乙式452,814元、前台灣省公路局台三線名竹大橋改建工程契約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乙式486,606元……等,該等以「乙式」為單位之費用編列方式,雖有行政簡便性,惟卻難以查核承包商是否落實執行該筆經費,且編列金額往往高於或低於實際執行安全衛生工作所需,致難以發揮預算效益。是以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設計規劃之初,即將該工程先行分解細項,盤查不安全因素,預先採取減少及避免事故之工法或措施,而據以詳細列出必要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並估算經費。 三、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部分中,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及營建工程起造事業,已要求於工程經費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請依此方式確實督導執行。 四、檢附監察院89年1月4日(八八)院台財字第882200885號函影本乙份。 ※說明四附件~略
機關是否得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之土木工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業務,交由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土木工程顧問業」之廠商負責執行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01/(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4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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