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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01  第 0021 期/ 第 0203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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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徵人啟事
急徵3名臨時員工,工作性質可適才適所,日薪690元起,津貼或其他福利另計,僱用期限可長久。擅長打字,性別不拘,或男性有汽、機車駕照者佳,年齡學歷不限,惟限身心健康,請先電洽約談時間,攜歷照至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面談
連絡人:傍R鴻/電話:(03)521-6121轉434
E-Mail:02160@ems.hccg.gov.tw


苗栗縣政府徵才啟事
職稱:技士1名、技佐2名/職等:三等、五等
職系:土木職系/徵才條件:具公務人員資格;
就讀科系:建築、都計、觀光、下水道等科系
89年5月30日前洽:苗栗縣政府人事室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材料檢測中心徵才
誠徵研究助理:30歲以下,大專以上土木建築相關科系畢,役畢,熟悉材料試驗與電腦文書處理者。
意者5月3日前寄履歷資料至本校營建材料檢測中心
地址: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電話:(05)534-4140


〈080電子房訊〉──公─會─專─區
新竹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南投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苗栗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建築入口站BUILDING-CENTER NET【BC NET】

將於2000年7月起開張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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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前線

新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出爐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於89年4月24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共11條條文,總統89年4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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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動態

立法院通過法案一覽表、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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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錦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後,農地放寬自由買賣,擁有農地人數將大幅增加,為避免擁有農地而非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人濫建農舍,破壞農村建築景觀,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辦法,應訂定適當規範,以符合興建農舍之弁鄐峊堛滿A避免農舍變相興建使用。
本辦法委請民間專業機構協助研擬草案,預計於5月開會研討,6月完成草案報部依法制作業程序進行後,與農委會會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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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發布

訂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內政部/89.04.19/台(八九)內中地字第8979066號
本細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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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報

公報網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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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視窗

公共工程評鑑委員資料庫
各工程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之公共工程,實施施工品質評鑑。辦理評鑑時,應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評鑑小組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遴聘評鑑委員3人至7人組成。各工程主管機關遴聘評鑑委員時,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鑑委員登錄名單中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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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索引

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內政部/89.03.31/台(八九)內中地字第8978661號函

【要點全文】

  1. 為加強主管都市計畫單位與區段徵收單位之聯繫配合,俾縮短區段徵收作業時程,促進都市土地建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2. 都市計畫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地區,都市計畫單位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通知區段徵收單位列管。
  3. 擬辦區段徵收地區,應由區段徵收單位會同需地機關及都市計畫、環保、交通等相關單位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之需要勘選之。
  4.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段徵收單位應會同需地機關及都市計畫單位適時提供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書,供都市計畫作業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範圍、面積等基本資料及位置圖。
    2. 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建設之計畫與業奉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相關資料。
    3. 開發目的及預期效益之分析資料。
    4.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分析。
    5. 土地使用配置圖說。
    6. 經費數額、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資料。
    7. 目前執行情形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8. 可行性分析。
    9.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5. 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如係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建設者,其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除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逕予認定外,屬配合中央興建重大建設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餘地區則應依本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前項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應由都市計畫單位依區段徵收計畫進度,於核准變更後1年內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
  6. 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如經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報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由都市計畫單位於報准後1年6個月內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
  7.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依法於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前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者,其都市計畫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年內發布實施。
    前項都市計畫涉及新訂、擴大或變更者,並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8.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主要計畫可與細部計畫併同辦理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法定程序辦理。
  9.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後,細部計畫應於4個月內配合完成法定程序。
  10.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已完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者,應由都市計畫單位於地區選定後3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釘樁作業,並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辦理地籍分割,俾利區段徵收作業順利完成。
  11. 為配合區段徵收作業而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依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辦理,並依本法第18條規定,徵詢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12. 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於區段徵收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區段徵收需要及本法第27條規定各款情事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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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指南

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3.31/八九農林字第890030351號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3.30/八九農林字第890030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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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新知

新公布國家標準目錄選載【89年3-4月】
經濟部/89.04.01/經(八九)標檢字第89895009號
經濟部/89.03.20/經(八九)標檢字第89895007號

*制定【89.03.20】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14021‧Q2009‧環境標誌與宣告-自行宣告之環境訴求
...(第二類環境標誌)

*修訂【89.04.01】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13762‧R2204‧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387‧Z2003‧滅火器
13436‧Z2107‧懸掛式簡易自動滅火裝置

*廢止【89.04.01】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13763‧R3182‧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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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專題

採購評選委員會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發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05.21/(88)工程企字8806986號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4.18/(89)工程企字89010148號


*相關解釋函文選錄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30/(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8494號

主 旨:
關於 貴府所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1. 復 貴府89年1月20日八九高市府工公字第02197號函。
  2. 「底價之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分別依本法第46條第1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昇採購效率。
  3. 前開核定事項,貴府如對所屬機關巨額採購案件,認有必要提升其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另亦得依本法第100條「上級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108條「直轄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機制,加強監督所屬辦理採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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