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
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使用仍受管制,其移轉、繼承或贈與申請不課徵或免稅案件暫緩處理財政部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修正前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前經行政院函釋有案。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修正後,其中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已由免稅修正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上開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移轉、繼承或贈與時,是否仍可適用修正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該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果,決議報請行政院核示。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報院未奉核示前,是類土地移轉、繼承或贈與,申請適用修正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一律暫緩處理。
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2條規定:「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部爰會同內政部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於89年4月25日以台財稅第0890452131號、台(八九)內地字第8976601號令發布,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之日(89年1月26日)施行。 該標準要點如次: -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 前項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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