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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27  第 0018 期/ 第 0222


稅負減免

921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8條規定:「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921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於89年4月25日以台財稅第0890452128號、台(八九)內地字第8968895號令發布,自「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之日(89年2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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