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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26  第 0025 期/ 第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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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上沙崙遺址範圍及內涵研究委託規劃───*


*─新竹市美術館周邊地區-竹塹舊城區再發展概念規劃─*
─────及十八尖山都會公園整體開發細部規劃────
──────及視覺模擬場景劇本動畫徵選───────


*──美化台北縣河川高灘地聯絡陸橋 造型設計比賽──*
──────收件日期延至:89年7月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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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前線

南投縣政府公告 車籠埔斷層兩側 建築管理管制規定
南投縣政府/88.12.30/(八八)投府建管字第88213465號公告「車籠埔斷層兩側各五十公尺範圍內」,自89年1月1日起公告建築管理管制規定。經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完成車籠埔斷層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檔,斷層線位置調查之精確度提高,是配合縮小管制範圍車籠埔斷層線兩側各15公尺範圍內之帶狀地區,南投縣政府/89.06.17/(八九)投府建管字第89077600號公告修正為「車籠埔斷層線兩側各15公尺範圍內」,自89年6月20日起建築管理管制規定如下:

  1. 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並限制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3.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外,並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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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動態

立法院將推動「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立法
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人於6月23日召開「為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催生」公聽會,目前雖有「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但是有釵h規定不合時宜,且位階不高,而釵h金融機構已轉投資24家建築經理公司,所以希望透過「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的立法,提高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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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錦

各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經費補助
交通部已完成「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近日將公布實施。該辦法內容除依88年6月3日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37條條文,依影響程度逐步補助環保機關公告之各機場周圍航空噪音管制區外,未來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將與機場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共同成立「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依各機場徵收之噪音防制費,逐年辦理管制區內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住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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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發布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規定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9.06.12/高市工務都字第14375號公告(89年6月13日零時起生效)
【高雄市政府公報夏字第25期‧89.06.22】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

  1. 本府工務局為強化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都市設計審議弁遄A並縮短申請審議時程,特依據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件業程序簡化規定。
  2. 本市依規定須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本會得依各都市計畫區之重要節點、重要景觀區帶、量體高度、開發規模、土地使用特性及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等因素,分別訂定審議授權範圍。除由本會審議外,得授權下列單位審議(查)。
    1.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幹事會辦理。
    2. 設計建築師依授權內容簽證辦理。
  3. 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詳如附錄一「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流程圖」。
  4. 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及授權內容,詳如附錄二「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授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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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報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公告及檢索系統
財政部賦稅署「新頒賦稅法令釋函公告及檢索系統」提供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稅制委員會「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提供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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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視窗

墓政法令
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提供「墓政及國民禮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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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索引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條例規章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提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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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指南

工業區環境綠美化規範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農委會林業試驗所編撰綠化技術叢書,由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執行「工業區環境綠美化規範」編撰工作,竟a輝、徐德生編著,88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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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新知

環境檢測方法
環境檢測方法共分為7大類:空氣檢測方法、環境用藥檢測方法、環境生物檢測方法、廢棄物檢測方法、土壤檢測方法、毒性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水質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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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專題

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
*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如何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第2次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89.05.22/八十九營署建字第56561號】

  1. 開會時間:89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2. 開會地點:本署14樓第一會議室
  3. 主持人:郭組長高明...紀錄:張尚文
  4.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5. 會議結論:如何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乙案經邀集各地方政府、有關機關及公會代表研商後獲致結論整理如后: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編第7條規定結構計算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乙節,為使直轄市及各縣市執行標準一致,備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書、電子計算機程式光碟片、使用說明書、理論架構說明書、例題驗證說明書等資料;申請書應載明程式名稱(版本)、程式設計人(經銷商名稱)及其他必要之資料。
    2. 為避免同一程式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時均需提供光碟片造成重複提供困擾,且目前業界通用之程式僅約十餘種,可由本署協助地方政府代為保管是項光碟片。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電子計算機程式經證明確實者,可函送本署代管該程式光碟片,本署保管有案者,其電子計算機程式於向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時,得免再附電子計算機程式光碟片。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後段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乙節,主管建築機關執行時若因無具有該項專業之建管人員,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或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4. 使用已備案之電子計算機程式計算結構時,應於建照申請書表或審查表載明所用程式名稱(版本),俾供查考。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審核程序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9.04.10/土技全聯(89)字第0171號】
本會為因應各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要求,業已成立「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審核小組」,並制定「電子計算機程式審核程序」(詳附件一),請貴屬會員如有需要,儘速向本會提出申請,俟程式認證審核通過後,發給「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證明書」。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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