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
*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如何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第2次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89.05.22/八十九營署建字第56561號】 - 開會時間:89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 開會地點:本署14樓第一會議室
- 主持人:郭組長高明...紀錄:張尚文
-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 會議結論:如何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乙案經邀集各地方政府、有關機關及公會代表研商後獲致結論整理如后: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編第7條規定結構計算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乙節,為使直轄市及各縣市執行標準一致,備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書、電子計算機程式光碟片、使用說明書、理論架構說明書、例題驗證說明書等資料;申請書應載明程式名稱(版本)、程式設計人(經銷商名稱)及其他必要之資料。
- 為避免同一程式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時均需提供光碟片造成重複提供困擾,且目前業界通用之程式僅約十餘種,可由本署協助地方政府代為保管是項光碟片。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電子計算機程式經證明確實者,可函送本署代管該程式光碟片,本署保管有案者,其電子計算機程式於向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時,得免再附電子計算機程式光碟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後段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乙節,主管建築機關執行時若因無具有該項專業之建管人員,得委託具有該項學識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或組成專案小組辦理。
- 使用已備案之電子計算機程式計算結構時,應於建照申請書表或審查表載明所用程式名稱(版本),俾供查考。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審核程序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89.04.10/土技全聯(89)字第0171號】 本會為因應各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要求,業已成立「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審核小組」,並制定「電子計算機程式審核程序」(詳附件一),請貴屬會員如有需要,儘速向本會提出申請,俟程式認證審核通過後,發給「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計算機程式認證證明書」。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7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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