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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22  第 0022 期/ 第 0273


開發社區

興建災區新社區免送審,訂定門檻
鑒於「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業者申請變更災區土地興建災民安置住宅社區,其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可不受「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即無須送至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對此,營建署表示,由於該暫行條例並未規定其開發面積下限,為避免衍生過多零星之社區開發案,決定從嚴訂定開發面積必須超過2.5公頃之門檻規定;此外,業者在申請開發用地時,不得包括現有之可建築用地,且業者仍須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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