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
第259條、第263條條文,並於90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89.07.14/台89內營字第8983956號】
*第76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防火門窗依其防火性能分為甲種防火門窗及乙種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 甲種防火門窗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乙種防火門窗應具有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
- 防火門窗周邊15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75公分以上,高度應在180公分以上,門扇下緣距離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10公分。
- 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公尺。
- 不得裝設門止。
-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 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
-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第259條~~~~~~~~~~~~~~~~~~~~~~~~~~~~~~~~~~~~~~~~~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並以具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區劃分隔: - 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 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 電氣、電力設備。
- 消防安全設備。
-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 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 其他之必要設備。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其應具弁鄏p左: - 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弁遄C
- 相關設備運動弁遄C
- 提供動態資料弁遄C
-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弁遄C
- 逃生引導廣播弁遄C
-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弁遄C
*第263條~~~~~~~~~~~~~~~~~~~~~~~~~~~~~~~~~~~~~~~~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6公尺。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1比1.5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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