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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07  第 0028 期/ 第 0289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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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眷村改建暨重大都市發展方案────*
────財務評估及開發策略規劃委託規劃徵選案────
─────【收件截止日期:89年8月21日】─────


*────<營建法規><地政法規>速查網站────*
□營建法規~~~~~~~~~~~~~~~~~~~~~~~~~~~~~~~~~~~~~~~

□地政法規~~~~~~~~~~~~~~~~~~~~~~~~~~~~~~~~~~~~~~~

  • 地政法令檢索查詢系統、法規動態(內政部地政司):
     210.69.7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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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前線

工程會加強管理技師租借牌情形
工程會規劃建置「技師資訊管理資訊系統」,以強化技師基本資料及執業情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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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動態

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7月12日第2690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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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錦

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條文
配合臺灣省政府弁鈮~務與組織調整及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於89年7月19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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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發布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証明辦法
*訂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証明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7.26/(八九)農企字第890010180號】
【內政部/89.07.26/(八九)台內中地字第8979945號】
【財政部/89.07.26/台財稅第0890048779號】

*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7.31/(八九)農輔字第890050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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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報

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法務部/89.07.20/法八十九律決字第000258號】
「法規」適用於中央法規之涵義、適用於地方法規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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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視窗

淺談法規之定名及生效日
法律的定名、命令的定名、法規條文的形式、法規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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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索引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能源法規
*「民營公司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修正為「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等,均可於購置金額內按10%至20%投資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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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指南

標準檢驗局將「照度計」納入檢定項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規劃實施「照度計」型式認證,未通過者將不受理檢定,未經檢定者將不得販賣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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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新知

「標準電子報」免費訂閱\
訂鴃u標準電子報」,可不定期收到CNS國家標準更新通知及標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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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專題

有關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等規定之執行事宜
【內政部/89.06.30/台(八九)內中地字第8979492號】

□主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關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僱用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等規定之執行事宜,請查照辦理。

□說明:

  1.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奉總統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惟為配合考選部所舉辦之各項經紀人考試時程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之訂頒,前經本部88年9月3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8883977號函釋說明五略以:本條例第11條、第17條、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有關經紀業違反第11條及第17條之處罰規定等,及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經紀業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依規繳存營業保證金或以金融機構保證函擔保之規定暫緩執行至89年6月底。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7條第1項之人員外,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並應依規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函擔保之。合先敘明。
  2. 本條例授權訂定之「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刻正由本部研訂中。另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及普通考試迄今已由考選部舉辦3次,惟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部分,因涉本部經費籌措問題,迄未辦理委託測定作業,故目前市場上尚無經測定合格之經紀營業員。
    為配合前開二辦法之訂頒,及本部指定單位舉辦經紀營業員測定作業之時程,並避免經紀業者招募新進人員困難而影響企業經營,本條例第7條第3項、第17條有關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規定、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有關經紀業違反第17條(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及第7條第3項之處罰規定,暫緩執行,並俟前開二辦法發布施行、組成營業保證金管理委員會及本部辦理委託經紀營業員測定作業後,由本部另行通函訂定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函擔保及僱用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執行業務之期限。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發之經紀業經營野i函件內容併請配合本說明事項作妥適修正。
  3. 另本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依規取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第3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3年;3年期滿後尚未取得經紀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即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舊有經紀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得於本條例施行後繼續營業或執業3年而不受本條例之規範,如該業者及人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尚不能依本條例規定懲處之,惟其營業或執行業務行為如有違民法、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者,仍得依上開法律相關條文規範並處罰之,併此指明。

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內政部/89.07.12/台(八九)內中地字第8979504號】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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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區‧新聞線上‧────


*─台中市建物安檢簽證及申報擬委託建築師公會抽查─*
□建物安檢之簽證及申報 擬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抽查【89.08.0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後須派員抽查,市府工務局擬委託建築師公會會員協助,並公開招標。


*───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成員,完成聘任───*
□委員聘任名單【89.08.05】
委員包括:孔憲法教授(成大都計系)、曾清涼教授(成大測量系)、李泳龍教授(長榮管理學院土地管理與開發系)、王小璘教授(東海大學景觀系)、黃崑山教授(成大都計系)、林秀慧教授(崑山技術學院空間設計系)、王振英教授(成大都計系)、王逸峰教授(南台技術學院觀光系)、吳玉成教授(成大建築系)、盧進雄先生(建築師)、顏惠山先生(鄉城文教基金會)、林益充先生(建築投資公會)、楊丁元先生(世昌開發);另尚包括市府主任秘書、交通局長、工務局長、建設局長、都發局長、秘書及工策會總幹事,合計2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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