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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11  第 0008 期/ 第 0000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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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出刊【1999.10.11】‧贈鴃晛媬v週報>訂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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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前線

緊急命令VS特別法
行政院蕭萬長院長指示內政部與經建會開始研擬特別法,以解決釵h現有法令與災後重建工作競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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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募管理

捐募管理條例 立院可望優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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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難

立委建議提升消防署位階 改為消防暨救難總署
921大地震暴露出國內救災體系不健全的問題,立委建議政府應考慮提升消防署的位階,改為「消防暨救難總署」,並於警察學校成立救難學院,培養救災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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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財源

頒行「中央政府籌措災區重建財源計畫」
9/25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依緊急命令第1點,9/27行政院核定「中央政府籌措災區重建財源計畫」分行各機關切實檢討本年度預算可移緩濟急之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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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措施

九二一地震 行政院救災措施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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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減免

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規定
為因應九二一震災之影響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各稽徵機關應即主動派員勘查災害程度,逕行核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 「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
    房屋受重大災害而毀損者,可予減免房屋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
    土地如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其地價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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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 鄉鎮市為基本研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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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限建

災區將全面禁限建 政府將以地易地協助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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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規定

耐震規定問答手冊
內政部營建署10/06及10/07邀集50位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及地質等相關學者專家集思廣義,編印「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答手冊 (第1輯),將各界所關注之26個問題區分為四類,提供予社會大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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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函令

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

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
內政部緊急訂頒「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供各地方政府執行建築物危險分級工作,以88.10.01版本為準。

  • 訂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
    【88.09.26/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25號】頒訂
    【88.09.29/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60號】撤銷
     www.cpami.gov.tw/cpami/880921inf/hbr8809262.doc

  • 訂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 (88.09.21生效)【88.10.01/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92號】
     

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 完成60,511棟
截至10/07止計已動員4,370餘位建築師及技師;完成60,511棟建築物之評估工作,經評定為危險者17,579棟,須注意者15,090棟,安全者27,842棟。

受災區傾頹朽壞或倒塌發生危險之房屋拆除處理
有關「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區傾頹朽壞或倒塌發生危險之房屋拆除處理方式
【88.09.23/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24號】

  • 自行拆除:
    依「建築法」第78條第3款規定,無須申請拆除執照,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
  • 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其所有權人拆除;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5日內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日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未拆得強制拆除。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2條規定,因地震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有關受損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土快速有效處理方式

  • 「為緊急因應九二一集集強烈地震救災,有關受損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土快速有效處理方式」【營建署新聞‧88.10.01】
     www.cpami.gov.tw/cpanews/rp8810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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