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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11  第 0008 期/ 第 0000


營建函令

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

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
內政部緊急訂頒「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供各地方政府執行建築物危險分級工作,以88.10.01版本為準。

  • 訂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
    【88.09.26/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25號】頒訂
    【88.09.29/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60號】撤銷
     www.cpami.gov.tw/cpami/880921inf/hbr8809262.doc

  • 訂定「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 (88.09.21生效)【88.10.01/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92號】
     

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 完成60,511棟
截至10/07止計已動員4,370餘位建築師及技師;完成60,511棟建築物之評估工作,經評定為危險者17,579棟,須注意者15,090棟,安全者27,842棟。

受災區傾頹朽壞或倒塌發生危險之房屋拆除處理
有關「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區傾頹朽壞或倒塌發生危險之房屋拆除處理方式
【88.09.23/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24號】

  • 自行拆除:
    依「建築法」第78條第3款規定,無須申請拆除執照,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
  • 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其所有權人拆除;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5日內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日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未拆得強制拆除。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依「建築法」第82條規定,因地震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有關受損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土快速有效處理方式

  • 「為緊急因應九二一集集強烈地震救災,有關受損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土快速有效處理方式」【營建署新聞‧88.10.01】
     www.cpami.gov.tw/cpanews/rp8810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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