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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0  第 0018 期/ 第 0173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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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委託辦理: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及相關配套研究業務【研究期限1年】

經費預算:10,000千元
業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告招標中,等標期自89年3月20日至89年4月10日

  1. 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業務。
  2. 建築防火材料使用管理等相關配套措施,該部分業務分為

下列4項研究計畫辦理如次:

  1. 研訂經審核通過防火材料之使用情形追蹤管理制度。
  2. 研訂防火鐵捲門及防火玻璃使用於防火區劃構件之審核認可及使用要件。
  3. 研訂防火材料有關黏著性、耐候性、耐久性、發煙及毒性之測試方法及測試標準。
  4. 研訂申請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手冊及製作經審核認可通過之防火材料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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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前線

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有關美國國會立法紀錄:
2000年3月2日由眾議員畢萊特(Bereuter)等人提出H.Con.Res.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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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動態

「藝術家法」、「藝術團體法」及「文化空間法」法案研究
此法案研究由文建會委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辦理,歡迎於89年3月底前對以下各議題給予寶貴意見:

  • 是否有制定「藝術家法」之必要?................
  • 是否有制定「藝術團體法」之必要?..............
  • 是否有制定「文化空間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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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集錦

焦點議題 發燒話題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提供法案相關新聞話題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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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發布

「農業發展條例」相關配套法案
「農業發展條例」及其他相關配套法案、相關配套措施及其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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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報

最新公報瀏覽
政府公報全文影像查詢系統.公報目次瀏覽(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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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視窗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88.12.29/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1.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釵@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3. 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 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 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89.02.2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份,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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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索引

宜蘭縣建管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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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指南

公共工程施工規範 即日起試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3日核備我國首部完整版「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即日起送請各單位試用半年,再經檢討修正後,報行政院頒布,作為公共工程實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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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新知

新公布國家標準目錄選載
經濟部/89.02.24/經(八九)標檢字第89895006號公告
經濟部/89.01.28/經(八九)標檢字第89895002號公告

制定【89.02.24】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14066‧Q1003‧執行環境管理系統評鑑與驗證/登錄機構之一般要求事項

修訂【89.02.24】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2730‧C4070‧霓虹燈變壓器
13496‧K3107‧自來水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8057‧O1022‧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1671‧O1042‧結構用合板

廢止【89.02.24】
總 號‧類 號‧標 準 名 稱
13497‧K61023‧自來水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8537‧O2039‧合板抗壓強度試驗法
8538‧O2040‧合板抗彎強度試驗法
8539‧O2041‧合板靜曲挺性檢驗法

修訂【89.01.28】
13220‧Z4040‧供應者的符合性聲明之一般原則

  • 中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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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專題

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7條第2項應考資格審查要點」
內政部/89.02.24/台(八九)內中地字第8978081號
本部88年5月27日台(八八)內地字第8889542號公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7條第2項應考審查要點」,為因應審查作業需要,經邀集相關單位重新檢討修正。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7條第2項應考資格審查要點(修訂本)

  1.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7條第2項有關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88年1月以前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所屬年月合計達二年以上之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者,得檢具公司營利所得所屬年月合計達二年以上之扣(免)繳憑單,並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1. 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1.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第三聯,若申請人未保存第三聯,得以第一聯、第二聯或第四聯替代。
          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2. 檢附稅捐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應另附勞工保險卡影本,以佐證年資:
          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影本。
          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3. 經稅捐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2. 營利所得部分:
        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3.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影本。
        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該繳款書無稅額計算公式,應另檢附該年營業期間之佐證文件)。
        5.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每二個月申報一次)。
        6. 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或經稅捐機關證明設籍辦理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7. 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
    4. 任職公司執照影本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
      1. 所任職之公司或商號已將公司執照或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2. 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免)繳義務人係房屋仲介、房地產仲介或不動產仲介公司。

    前項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乙份。
  3. 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代理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1. 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
    2. 申請人任職之公司或商號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或直轄市、縣(市)房屋仲介商業同業公會。
    3. 申請人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服務業職業工會。
    4.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推派一人代理者。
  4.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為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後段簡化申請文件之需要,得具函向本部申請備案,取得案號。
  5. 申請人檢附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應有房屋租售之介紹、房屋租售之服務、土地仲介業或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營業項目之記載。
    前項所定其他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屬不動產代銷業者,應檢附該公司或商號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訂立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影本。
    前項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有第一項所載營業項目,而實際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備案者,其檢附之委託書或合約書,其委託或合約期間合計應達二年以上。
  6. 本部為辦理審查業務,得邀請考選部及經濟部指派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不動產相關人民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團體或業者代表列席。
  7.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申請人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則予駁回。
  8. 為確保申請人參加考試之權益,應考資格審查申請書應於每次考試報名開始日起二星期前(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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