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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9  第 0024 期/ 第 0301


本期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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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社區重建再出發研討會>─────*
!!!!!【報名截止時間:89年8月20日】!!!!!
89年9月7、8日(週四、五)名額:80~100名(提供膳宿)
國立台灣交響樂團會議室(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2號)
指導:文建會/承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
邀請實際參與日本阪神地震重建的京都府立大學本多昭一教授、縣立兵庫大學淺野彌三一教授,針對阪神大地震重建經驗架構案例介紹,以供借鏡;邀請朝陽科技大學教授吳綱立教授、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執行長謝國興教授就公共利益策略規畫、重建資源的整合運作提出其獨到的見解。
研討的進行採動力工作坊分組討論的形式,分【生活安定】【社區重建】【產業振興】【工藝園區】四議題,邀請鄭晃二教授(淡江建築系)、喻肇青教授(中原建築系)、黃世輝教授(雲林科技大學)、翁徐得所長(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擔任各個分組的指導,引領參加人員就重建相關議題,研擬未來重建階段目標及願景的共識。


*───────<NSA網際杯籃球賽>───────*
───────【重建希望‧Link未來】────────
富錸資訊、亞聯網ACC、夢想家、資迅人、明日報、helloasia.com、奇摩站、蕃薯藤等8家網路業者聯合發起,對921地震重建區青少年的具體關懷行動。
8月14日至9月15日:『重建希望,Link未來』線上捐款
8月19、20日:『NSA第一屆網際盃籃球賽』現場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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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重建

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提出「推動災區重建工作報告」
行政院院會8月16日核備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所提「推動災區重建工作報告」,重要內容包括:優惠貸款、災民房屋重建、修繕、租賃及購置、土石流整治以及橋樑道路修復等,設計所需經費將編入3年特別預算,並希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唐飛院長指示儘速規劃辦理,由研考會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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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921災區水土保持復建計畫
為辦理災區水土保持復建及避免形成土石流災害,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月17日開會討論「90至92年度921災區水土保持復建計畫」,將於90年1月起至92年12月,編列1百億5千5百萬元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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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統計

內政部調查「國民對921及1022大地震賑災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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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公園

魚池鄉中明村「921地震紀念公園」竣工
魚池鄉中明村民杜寶林熱心捐地,並由台中市7個扶輪社籌款興建的「921地震紀念公園」已完工;公園內除了一座高8公尺的紀念碑外,還有一棟供村民活動的老人會館,會館外有7塊鋼筋混凝土建造的地震斜板,象徵地震在地表留下的破裂、隆起痕跡;另外,還有兒童遊憩設施及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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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住屋

臨時組合屋 問題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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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重建

學校重建 相關報導


□台中縣

□南投縣

□慈濟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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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經驗

土耳其大地震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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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專輯

『地震與安全』專輯
中正理工學院軍事工程系多位老師蒐集資料彙整為『地震與安全』專輯,包含單元有:認識地質(趙振宇)、認識地震(鄭丁興)、結構耐震行為(王永康)、結構設計與規範(陳金任)、結構安全鑑定(劉文欽)、結構補強(張本地)、避震防護(張福安)、地震災害防救(余斯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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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訊

震波測勘研究室全球資訊網
中正大學地震暨應用地球物理研究所「震波測勘研究室」,提供921地震照片,地震小常識,地震相關問題諮詢,震測儀器簡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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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法規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子法


□已訂定子法

  • 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89.05.30】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htm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89.03.24】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3.htm

  • 直轄市縣市921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89.04.25】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2.htm

  •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合法
    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89.03.29】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第6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5.htm

  • 921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89.05.08】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4條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8.htm

  • 921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89.05.08】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0.htm

  • 921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89.07.26】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6條第5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3.htm

  • 921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89.07.24】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4.htm

  • 921及1022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89.07.24】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6.htm

  • 民間機構參與921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89.07.11】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7.htm

  • 民間機構參與921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7.11】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41條第3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8.htm

  • 公司投資於921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89.06.28】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9.htm

  • 921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89.04.25】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48條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7.htm

  • 補貼金融機構核放921震災地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89.05.16】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訂定>
     

  •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89.03.08】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14.htm

  • 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www.921erc.gov.tw/law/law2.htm

  • 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89.08.07】
     www.boma.gov.tw/89251333.htm

  • 921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89.03.24】
    <依重建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訂定>
     www.921erc.gov.tw/law/law6.htm

  •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範圍【89.06.09】
     www.921erc.gov.tw/law/law11.htm

□其他應訂定子法
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相關條文如下:

<第20條>─────────────────────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
辦理前項重建所需變更之土地,其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得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通知非都巿土地主管機關逕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不受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之重建作業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內政部】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第21條>─────────────────────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第36條>─────────────────────
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無法以巿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巿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者,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
基地所有權人交換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關優先承購之規定。
第一項交換應以價值相當為原則,其價值依災前最近一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但供交換之國有土地係經專案變更為可供建築用地者,其價值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參酌鄰近可供建築用地災前最近一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查估。
第一項交換預算之編列,以淨額方式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第一項交換作業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級地方政府所管之直轄巿有、縣(巿)有、鄉(鎮、巿)有非公用土地,得準用前項辦法。

<第37條>─────────────────────
五層以上之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5人以上死亡,於其建築
基地無法以巿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巿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

<第51條>─────────────────────
災區原住民保留地之房屋,因震災毀損須貸款重建者,得由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提供擔保,其實施對象、適用範圍及適用程序,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第62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為維持交通順暢,得逕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道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不受水利法第72條、第72條之1規定之限制。
    但改建或修復者,仍應於施工前將其設計圖說送水利主管機關備查。
  2. 重建、興建需使用林業用地,應依森林法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及第25條之規定辦理者,得簡化行政程序,相關程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第70條>─────────────────────
【行政院】為配合災區重建,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1. 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
  2. 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3. 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
  4. 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5. 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
  6. 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7. 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8. 文化資產之修復。
  9. 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10. 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提起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來源,為國庫撥款、民間捐贈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行政院】定之。

□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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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區‧新聞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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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災後重建<地方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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